第3條本辦法所稱之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係指下列機構與人員:一、駐華各國使領館及其經外交部認定之外交領事官員。二、依條約或協定及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享受特權待遇之外交機構及其經外交部認定之人員。前項各款人員不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及在中華民國設有居所之外國人及擔任名譽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