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條進口貨物艙單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飛機隸屬國籍及所屬公司。二、到達日期及班次。三、機上所載貨物之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提單之貨物名稱、件數、重量;二件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且提單亦有註明者,並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包含件數。四、裝運及到達地點。五、貨物存放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