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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出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應填送出口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一、離岸價格逾等值美幣五千元。
二、依相關法規有輸出規定。
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者,不在此限。
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之物品。
四、復運出口案件需調閱原進口報單之物品。
五、屬國貨出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5」)和外貨復出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3」)適用範圍以外。
六、其他依法令應向海關辦理報關之郵包物品。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報關者,由郵政機構通知寄件人辦理出口報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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