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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進口報單得申請更正之項目如下:一、納稅義務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或海關監管編號。
二、賣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賣方國家代碼或海關監管編號。
三、報單類別代號或名稱。
四、收單關別。
五、生產國別。
六、提單號數。
七、貨物存放處所。
八、起運口岸及代碼。
九、標記及貨櫃號碼。
十、報單號碼、進口日期、報關日期或放行日期。
十一、離岸價格、運費、保險費、幣別或應加應減費用。
十二、起岸價格。
十三、貨名、牌名、規格或成分。
十四、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十五、數量、重量或其單位。
十六、單價、完稅價格。
十七、納稅辦法。
十八、保稅料號。
十九、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
二十、其他之申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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