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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海關對預報進口之貨物,應於納稅義務人繳納進口稅費或保證金後先予放行。
貨物運達時,除依規定免驗者外,應於查驗無訛後即予放行。
預報進口貨物如有短溢卸或短溢裝情事,應按「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及「進口貨物短卸溢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分別退還或補徵其溢徵或短徵之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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