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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為鑑定貨物之名稱、種類、品質、等級及原產地等,供稅則分類、估價或核退稅費之參考,得提取貨樣。
但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
不能重複化驗鑑定之貨物,應提取足夠供三次化驗鑑定之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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