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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船(機)邊驗放之出口報單,其出口貨物因故全部未到者,得憑報關人之申請,逕予註銷;如部分未到者,應憑報關人於第一次派驗前之申請,按實際到達船(機)邊或機放倉庫之數量於查驗無訛後,方准辦理退關或放行裝船(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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