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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下列出口貨物應予免驗:一、總統、副總統運寄國外之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構與人員運寄國外之物品,經外交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證明者。
三、其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免驗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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