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下列進口貨物得予免驗:一、包裝、重量相同,或散裝進口之大宗貨物,或笨重之機器及器材,經審核其提貨單、裝箱單、發票等證件認為無異狀者。二、軍政機關進口貨物。三、公營事業機構進口貨物。四、供緊急救難用之進口器材與物品。五、國內公私立大學進口貨物。六、私人餽贈之進口物品郵包,數量零星者。七、靈柩或骨灰。八、其他經海關核准廠商之進口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