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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貨物,符合下列規定者,認定為該等國家之原產貨物:一、自該國完全生產之貨物。
二、貨物之生產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者,其附加價值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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