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經原產地預先審核之進口貨物,於通關時應予報明,進口地海關審核進口貨物與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為同樣貨物時,應按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認定原產地。但原產地認定基準變更,致應為不同原產地認定者,不在此限。有前項但書情事,海關應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