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人不服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得於貨物進口前,向原受理海關申請覆審,海關應於收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海關認定該貨物之原產地後,依本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