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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人提供資料或樣品不全致無法辦理原產地預先審核,應於收到海關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
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補件期限。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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