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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海關變更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後之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自通知申請人變更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其變更涉及貨物輸入規定者,變更後進口之同樣貨物應依進口時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經申請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將因預先審核結果變更導致損失者,得申請適用原預先審核結果,但以九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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