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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人提供之文件資料不全致無法辦理估價預先審核者,應於收到關務署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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