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免稅進口車輛如經核准報廢出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辦補稅。
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後註明准予報廢及不發給牌照之證明文件。
二、駐華外交機構註明報廢之證明文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