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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按海關進口稅則增註所訂稅率從低徵稅者,海關核計應補稅額時,應扣除該貨物進口時已繳納之關稅。
但已繳納之關稅超過該貨物於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核計應繳稅額時,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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