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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由海關發給報關業務證照,並應每五年向海關辦理校正一次。
校正時應有當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之校正簽章或文件。
前項證照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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