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或當月份執行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簽證業務發生錯單六次以上且其錯單率達百分之一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