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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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