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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報關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報關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其負責人或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因而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確定者,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不受處罰三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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