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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時,應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繳銷其報關業務證照。
經海關廢止報關業務證照而停業者,應於五日內將所領報關業務證照向海關繳銷。
報關業暫停營業者,應於停業前,以書面向海關報備,復業時亦同。
於報備停業期間復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者,視為已復業。
前項暫停營業或連續無營業紀錄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但情形特殊者得經海關核准展延一次,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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