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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專責報關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並向海關報告:一、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者。
二、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故意不提供真實或必要之資料者。
三、其他因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之隱瞞或欺騙,致無法作正確之審核簽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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