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專責報關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並向海關報告:一、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者。二、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故意不提供真實或必要之資料者。三、其他因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之隱瞞或欺騙,致無法作正確之審核簽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