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專責報關人員變更服務關區或報關業,應重新向服務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並申請核發報關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