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海關許可後,再向其他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應自完成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證照:一、變更負責人。二、變更組織或合夥人。三、遷移地址。四、增減資本額。五、變更名稱。報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一、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變更。二、報關業之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