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財政部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改正,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規定。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依限提出營運及財務相關文件之規定;或違反同條項關於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檢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