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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財政部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通知其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改正,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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