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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對其連線用戶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負責正確之傳輸、交換或處理,其有錯誤、毀損、滅失或其他不正確傳輸、交換或處理情事者,並應負責改正及補救。
前項傳輸、交換或處理應予存證。
其存證之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從其與連線用戶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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