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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海關得不派員常駐。
但於實施初期海關得派員輔導。
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二至七名專責人員(含一名主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海關並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
專責人員名單應於每年一月底前送海關備查。
專責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含同等學力資格)。
二、通過由海關或由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之專業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
三、最近五年內無走私違法紀錄。
專責人員每半年應參加由海關或由海關委託民間機構舉辦之專責人員進修講習至少一次,全年累積受訓時數不得低於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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