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已向海關辦理登記之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經海關指定之業者,具備第五條規定之條件,得向海關申請或由海關依職權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前項經海關指定之業者,由關務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