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定教育或研究機關,範圍如下:一、各級公立學校及幼兒園、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私立學校及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二、已立案並辦理招生之非營利外僑學校。三、公立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四、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經其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認定之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五、經教育部核准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六、依組織法據應設訓練單位辦理與職掌相關專業訓練之政府機關,且其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確供該訓練單位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