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申請人應承諾所有進口之救濟物資均依本辦法之規定作為公益慈善救濟之用,決不私自出售轉讓或作救濟以外之用途,並保證對救濟物資之使用或發放,不向救濟對象收取任何費用,如違反前述承諾,除願依法補繳稅費外,並接受有關法令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