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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海關緝私艦艇、車輛及其人員,為執行緝私任務,得進出海岸、港區、軍運碼頭、機場等管制區及關係場所。
前項艦艇、車輛及其人員之進出及識別方式,由財政部關務署各關與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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