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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海關緝私人員使用武器﹑彈藥或必要之器械後,應將其使用原因及經過情形即時報告主管長官。
但使用防彈背心及防護安全必需之物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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