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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50條

依本條例處分確定案件,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未將稅款及罰鍰繳納者,得以保證金抵付或就扣押物或擔保品變價取償。
有餘發還,不足追徵。
前項變價,應以拍賣方式為之,並應於拍賣五日前通知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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