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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
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
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
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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