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船舶在沿海二十四海里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者,處管領人及行為人各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