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貨物離岸價格與原申報價格差額未逾新臺幣五萬元者,免予處罰。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出口貨物涉及違反相關輸出規定。二、出口貨物涉及規避其他國家或地區特別關稅。三、出口贓車、贓物或已依動產擔保交易法交易之車輛。四、虛報出口貨物名稱,夾藏汽、機車引擎,其號碼遭磨滅、變造致無法辨識或查無車籍登錄紀錄。前項之差額,以整份出口報單之原申報價格減除實到貨物價格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