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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免處罰鍰。
但貨物為槍砲、彈藥或毒品或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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