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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保稅倉庫及設於內陸之進出口貨棧應按月徵收其業務費,每月新臺幣六千元;設於內陸之貨櫃集散站應按月徵收其業務費,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海關不再派員駐站(庫)者,免予徵收。
前項之業務費,應於每月第一工作日或開始營業之日徵收;其不滿一個月者,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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