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存棧之進口貨物如有溢卸、短卸情事,貨棧業者應依下列期限內繕具報告。
須註銷或更正者,應於原申報短卸或溢卸報告送達海關翌日起三日內為之。
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海運貨櫃(物):(一)櫃裝貨物:拆櫃完畢之翌日起三日內。
(二)非櫃裝貨物:全部進儲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
(三)快遞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二、空運貨櫃(物):(一)一般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三日內。
(二)快遞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三)機邊驗放貨物:進倉完畢時。
存棧貨物如有破損情事,貨棧業者應立即繕具損壞、變質或損失貨物清單,送由載運該貨物之運輸工具管理貨物人員或承攬業者副署後,逕送海關查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