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經核准登記之貨棧,應於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完成登記。
繳納前項保證金之貨棧業者如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得予免繳。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