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七條之一至第八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