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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經完成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由海關予以編號並發給執照憑以承運保稅貨物,並應每二年檢具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辦理複勘及校正。
前項執照每一保稅卡車、駁船及貨箱發給一紙;但貨箱得總發給一紙。
執照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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