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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海關辦理事項,在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及其他儲存保稅貨物場所,得由其專責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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