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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前條內銷補稅案件,得由保稅工廠或買賣雙方聯名向監管海關申請按月彙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保稅工廠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其金額由海關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二、保稅工廠應設置按月彙報內銷登記簿,於貨品出廠前,按出廠批數、逐批登記內銷日期、貨名、規格、數量及預估稅額後,於擔保額度內准予先行提貨出廠。
三、次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內銷貨品,彙總繕具報單,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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