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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
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自接獲前項通知之時起,依下列程序辦理:一、空運出口貨物,商標權人應於四小時內,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商標權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至海關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並於三個工作日內提出侵權與否事證。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限屆滿前,以書面釋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三個工作日,且以一次為限。
二、進出口人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限屆滿前,以書面釋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三個工作日,且以一次為限。
海關辦理第一項通知,得以言詞、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為之,並製作紀錄附卷。
海關辦理第一項通知時,如無法取得商標權人聯絡資料,得請求商標專責機關協助於一個工作日內提供。
商標權人接獲第一項通知後,得向海關申請提供疑似侵權貨物之照片檔案,作為判斷是否至海關進行侵權與否認定之參考。
但海關提供之照片檔案,不得作為認定侵權與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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