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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商標權人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或檢舉,應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
書面提出者,以書面文件到達海關時間為準。
但以掛號郵寄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者,以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之時間為準。
海關為查核申請人之身分或資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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