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依前條規定審查通過之業者,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前條第二項書件所載設施及設備之建置,並以書面向受理海關申請進行實地勘查。經審查小組實地勘查通過後,由海關核准登記,始得營運。前項業者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完成建置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海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逾期未展期或未於展延期限內完成建置,海關得廢止依前條規定審查通過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