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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將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有前項情事,海關應合併計算其完稅價格課徵進口稅,其涉及申報不實者,應合併計算其漏稅額,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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